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易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易字第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易字第96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世樺指定辯護人陳修仁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世樺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十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卻不到庭,為本院核發拘票後,始拘提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12年7月1日執行羈押,茲本院再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112年10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已於112年9月19日當庭宣示裁定如主文所示而生效,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周淡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9月25日
書記官顧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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