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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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8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訴訟代理人 胡祐彬 被告 黃泆綺
黃新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詐害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禁止胡祐彬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胡祐彬因非律師,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蘇小雅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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