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清文 上開原告因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69,476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27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
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7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羅培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2月14日
書記官張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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