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審交易字第6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交易字第6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傳龍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明知飲酒過量無法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及酒後駕車具有高度肇事危險性,竟於民國101年9月24日下午6時20分許起,在桃園縣○○鄉○○路之便利商店飲用清酒2杯,飲至同日下午6時30分許,因飲酒過量,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仍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之自小客車上路,途經桃園縣○○鄉○○路○○○號時,因已不能安全駕駛,於同日下午6時35分許,不慎與 陳雅雯 駕駛9178-77號之自小客車發生碰撞,嗣於同日晚間7時19分許,經前往處理員警當場查獲,並測得其呼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60毫克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有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罪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甲○○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業於101年11月10日死亡之情,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各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庭法官蘇昌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