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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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聲字第4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41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毅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13年度執聲字第2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毅强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藥事法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準此,合於數罪併罰之數罪,其中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始得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次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備具繕本,聲請該法院裁定之。法院於接受繕本後,應將繕本送達於受刑人。法院對於第1項聲請,除顯無必要或有急迫情形者外,於裁定前應予受刑人以言詞或書面陳述意見之機會,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第3項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之受刑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有誤載之處,已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均經確定在案,各罪亦均為最先裁判確定日(民國110年2月24日)前所犯,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19至57頁、第81至111頁),是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又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得易科罰金與如附表編號5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各罪,固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惟受刑人業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簽名並按捺指紋之「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規定,本院應依同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另本院業已檢附聲請書(含附件)函請受刑人陳述意見,然受刑人迄今均未表示意見,有本院函文、送達證書、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確定證明清單及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13至115頁、第129至135頁),合先敘明。
(二)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侵害法益,再考量如附表所示整體犯罪予以評價受刑人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數罪對法益侵害之效應、如附表編號1至4曾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各次行為次數、如附表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上開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5之宣告刑總和及各刑中最長期者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並兼衡責罰相當、刑罰經濟、平等及比例等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5所示之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即無庸為易科罰金之記載,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秋宏
法官黃雅芬法官邱筱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崴瀚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附表:受刑人張毅强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9/05/06109/07/28109/07/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2956號等桃園地檢109年度毒偵字第4875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偵字第67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545號110年度桃簡字第244號110年度桃簡字第613號判決日期110/01/20110/05/05110/08/10確定判決法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桃園地院案號109年度桃簡字第2545號110年度桃簡字第244號110年度桃簡字第6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2/24110/06/09110/09/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4379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8778號桃園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1390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3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編號45罪名賭博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9/07/27109/07/27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639號桃園地檢109年度偵字第2463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院臺灣高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判決日期112/08/04112/08/0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院最高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1489號112年度台上字第4932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8/04112/11/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否(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4418號桃園地檢112年度執字第16449號編號1至4經臺灣高院112年度聲字第314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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