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830號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 王世慧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參萬肆仟零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民國(下同)111年1月17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1,1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5.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606,384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緣債務人與債權人成立貸款契約書,於自112年6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借款利率依年利率7.03%計算,債務人若未依約按期繳款時,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另本金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按期計收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詎債務人未依約繳款,現仍積欠債權人借款527,641元及相關之利息及違約金未償付。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8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6384元

王世慧

自民國113年8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03%

002

新臺幣527641元

王世慧

自民國113年7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7.03%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06384元

王世慧

暨自民國113年8月1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002

新臺幣527641元

王世慧

暨自民國113年8月2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至9個月以內部分,按前述利率之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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