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1301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鄭雅婷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 施貴男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施貴男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施貴男已於民國113年4月6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思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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