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328號債權人 蔡嚴慶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債務人聯合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所或居所,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表明 楊秀華 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如是,應釋明其應負給付責任之依據。
三、提出釋明請求之證據資料。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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