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3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75號原告 許瑞顯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狀僅記載被告 王紹聰 ,然未載明其住居所,經本院職權查詢,亦查無被告王紹聰之住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原告起訴程式有所欠缺,本院前於民國111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爰依前揭規定,再次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具狀補正被告王紹聰之住居所,並提出被告王紹聰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23日
書記官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