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9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右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9227號、103年度執聲字第22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右桐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經受刑人聲請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陳右桐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憑,而其中受刑人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者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3所示者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然查聲請人之聲請既係應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7月15日執行筆錄附卷可佐,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秉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柏倫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持有第三級毒品│詐欺取財│詐欺取財│├────────┼─────────────┼─────────────┼─────────────┤│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1年1月│││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1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1年│100年8月6日至100年11月11日│101年10月1日至101年11月│││11月30日止││29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3706號│度偵字第26310號、102年度│度偵字第26310號、102年度││││偵字第511、629、3493號、│偵字第511、629、3493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70號│102年度偵緝字第37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334號│102年度易字第896號│102年度易字第89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2年7月12日│102年10月4日│102年10月4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豐簡字第334號│102年度易字第896號│102年度易字第896號││判決├────┼─────────────┼─────────────┼─────────────┤││判決確定│102年8月5日│102年11月4日│102年11月4日│││日期││││├───┴────┼─────────────┼─────────────┼─────────────┤│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8866號│年度執字第9226號│年度執字第922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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