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簡調字第85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規定:起
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
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三、應受判
決事項之聲明。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
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本
件原告起訴時,有關附件一所載之土地其現在地號?請求移
轉權利範圍是否為全部?均不明確,係屬起訴不合程序,應
予補正。
二、原告請求移轉土地之登記謄本,以釋明被告是否為本件訴訟
之義務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