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斗簡字第454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
度偵字第55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意圖避免教育召集,而應受召集,無故逾應召期限二日,
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更正教育召集年度及召集部隊為「
97年度」及「後備九0六旅第三營」,並加註被告無故不應
召集,係意圖避免教育召集外,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
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妨害兵役
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具體理由,向本簡易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北斗簡易庭
法官陳瑞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 熊掌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