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簡易庭96年度成簡字第2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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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成簡字第29號
原 告 丁○○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成簡字第29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陸佰參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於民國62年間向莊姓兄弟購買國有坐落台
東縣○○鄉○○段○○○○○○號土地之使用權, 嗣伊 於92年間,
向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台東分處承租上揭土地
,惟因被告在94年間起,在坐落上揭土地旁邊之都蘭段4-3
至4-28號等26筆土地上,從事海水養殖,致鹽份滲入地下,
原告所承租都蘭段1299-3號土地之地下水因而鹹化不能抽取
地下水耕作,原告之土地自94年起至目前為止,即受有不能
耕作之損害。茲因一甲農地一期收獲為一萬斤稻米,扣除工
資成本後有四千斤收益,一斤稻米市價為新臺幣(下同)12
.5元,故一甲農地一期收益為五萬元,原告承租土地近二
甲,故原告承租土地一其損失收益為十萬元,又因被告行為
造成地下水鹹化,原告自94年起至96年10月10日前,已有三
期未耕作,故基於民法第782條規定,請求被告賠償地下水
遭鹹化之損害賠償,並聲明:1.被告應賠償原告三期未能耕
作之損失三十萬元。2.自96年10月10日起至都蘭段1299-3號
土地之地下水回復原狀前,被告應每六個月為一期,按期支
付新臺幣十萬元賠償原告。3.原告願供擔保請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略以:伊於93年向地主購買都蘭段4-3至4-28號等26
筆土地,而該等土地均在原告承租都蘭段1299-3號土地旁,
伊雖自94年起開始在都蘭段4-3至4-28號等26筆土地上從事
海水養執,惟因原告承租之都蘭段1299-3號土地,之前有第
三者使用作為海水養殖,而原告主張地下水鹹化原因不詳,
也無法證明是被告行為所致,故原告請求賠償沒道理,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經查,兩造就下列事項不爭執:1.原告承租都蘭段1299-3號
土地地下水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檢出地下
水太鹹,若作為灌溉用水,作物可能無法成長。2.被告在94
年後在都蘭段4-3至4-28號等26筆土地上從事海水養執。並
有國有耕地租賃契約書、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東區農業改良
場農友土壤分析服務報告表、台東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
證、地籍圖謄本為證。
四、兩造就下列事項有爭執:1.都蘭段1299-3號土地地下水鹹化
,是否被告所造成?2.被告是否須賠償原告30萬元及自96年
10月10日起至都蘭段1299-3號土地之地下水回復原狀前,以
每六個月為一期,按期計算之賠償金十萬元。
五、得心證理由: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定有明文,茲原告主張承租都
蘭段1299-3號土地地下水,遭被告從事海水養殖污染鹹
化,就該事實,即須負舉證責任。經查,證人乙○○結
證稱「原告之土地在70年左右,有從事養殖業,那時伊
至海邊釣魚,有看到原告之土地有抽海水養殖,一直到
80幾年間,都有在抽取海水養殖,80幾年後才開始養淡
水魚,而被告之土地,在70年左右有是從事海水養殖,
曾一度荒廢,直至被告購買土地後,才又開始養殖海水
魚」。證人甲○○結證略謂「原告之都蘭段1299-3號土
地,在70幾年間有人抽海水養殖海水蝦,惟不知何人所
養,嗣原告使用後,是用來養淡水魚,被告之土地在70
幾年間至80幾年間,有人從事海水養殖,之後一度沒人
使用,直到被告開始養殖海水魚至今」。證人丙○○結
證略謂「伊常去海邊釣魚,在原告之土地從事海水養殖
時,曾至那裡工作過,原告之土地在民國70幾年時,是
由屏東的人在使用海水養殖蝦,水從海裡抽來使用,後
來原告在接近90年時從事吳郭魚養殖,但是海水或淡水
養殖不知道。被告之土地70幾年時,別人在養海水蝦,
都是屏東那邊的人來養,後來由被告接手從事海水養殖
。」。足徵,原告承租之土地,之前曾有從事海水養殖
過,故原告謂「海水滲入地下,係因被告從事海水養殖
造成污染地下水之論可信」,稍嫌武斷。況原告承租都
蘭段1299-3號土地地下水鹹化,亦有可能是之前使用都
蘭段1299-3號土地,或在週遭從事海水養殖之人所造成
,乃原告竟指責地下水鹹化,係94年以後始在被告承租
土地旁從事海水養殖之被告所為,亦嫌武斷。次查,依
卷附台東縣政府75.6.27府農務字第48117號函所示,
原告承租都蘭段1299-3號土地地下水,早於75年間即有
地下水含有鹽份之情,而原告所提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
東區農業改良場農友土壤分析服務報告表,雖足證明原
告承租之都蘭段1299-3號土地地下水有鹹化情形,惟該
證據,並無法證明原告承租土地地下水鹹化,即係被告
造成,蓋被告於75年間,既尚未至現場從事海水養殖,
則豈可能從75年迄今為止,陸續以海水養殖方式污染鹹
化原告承租地之地下水。從而,原告指責被告從事海水
養殖造成地下水污染,即屬推測之詞。再者,原告承租
之都蘭段1299-3號土地地下水,早於75年間,既有地下
水含有鹽份之情。則該都蘭段1299-3號土地地下水,於
原告承租使用前,附近從事海水養殖之人縱未污染地下
水,該處之地下水本身即已鹹化,而不適於耕作用?抑
或,本身無鹹化情形,因第三者從事海水養殖,造成原
告承租土地地下水鹹化,而不適於耕作?均有待專業機
關鑑定,原告雖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
農友土壤分析服務報告表可證明地下水鹹化原因,惟卷
附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台東區農業改良場96年12月24日農
東改境字第0963204984號函略謂「該改良場並無鑑定地
下水鹹化原因之技術」,而同單位97年1月14日農東改
境字第0973200144號函略謂「本場只能判斷離子是否過
多,即電導度分析,但無法判斷造成水中離子太多之原
因」,準此,原告所提政院農業委員會台東區農業改良
場農友土壤分析服務報告表,並不足以證明原告承租土
地地下水鹹化,係被告從事海水養殖所致。同理,台東
縣政府75.6.27府農務字第48117號函雖記載「貴鄉鄉民
丁○○君承○○○鄉○○段一二九九之三號地目旱,因
受同段第四之九號等週圍土地變更養殖蝦類抽取海水飼
養,因海水滲入土地混入該民所引用地下水水源而含有
鹽份,經抽取灌溉農作物而發現枯死乙節」,惟該等記
載,亦只能證明75年間,原告承租土地地下水含有鹽份
,惟並不能證明被告於94年以後,從事海水養殖,有污
染原告承租土地地下水之情。況原告承租之土地於75年
間,既有鹹化情形,則該鹹化情形,到底是週圍土地之
人開始海水養殖後,始開始慢慢造成鹹化情形?或是本
身地下水自始即已鹹化,有無繼續慢慢強化鹹化程度?
尚有待原告提出在民國75年前,自所承租土地所抽取未
遭污染之乾淨地下淡水,與75年間鹹化後之地下水比較
。不寧惟是,亦須原告提出在民國75年以後迄今為止,
歷年來每年自所承租土地抽取之地下水,逐一相互比對
檢測,始能證明原告承租土地之地下水,確因週遭土地
之人從事海水養殖而有受影響。乃原告不僅無法提出所
承租土地未污染前之地下水,亦未能提出自民國75年以
後迄今為止,歷年來從原告承租土地抽取之地下水,供
相關單位檢測分析,自難認原告承租土地地下水鹹化,
與被告之行為有因果關係。再者,卷附台東縣政府環境
保護局97年1月30日環一字第0000000000函亦記載「本
案因抽取海水養殖致地下水遭污染而鹹化,建議採取地
下水進行污染物監測,內容包括氯鹽、導電度及酸鹼值
等項目,其檢測濃度數值與地下水污染監測基準值相互
比對;惟本案污染源認定囿因無原始背景濃度值,對於
檢測結果與污染物、污染量關連之推估分析,請貴庭依
職權裁量」,足徵,原告若無法提出歷年來自承租土地
所抽取地下水樣本,供比對檢測,即無法鑑定原告所指
地下水鹹化,係因被告從事海水養殖所致。故原告之舉
證,尚不足以證明地下水鹹化,係被告從事海水養殖所
致。
(二)、茲原告既無法舉證證明,所承租土地地下水鹹化,係因
被告從事海水養殖所致,則原告縱有所謂之損失,該損
失亦與被告之行為無關,故原告請求被告賠償地下水遭
污染鹹化之損失30萬元,及自96年10月10日起至都蘭段
1299-3號土地之地下水回復原狀前,以每六個月為一
期,按期計算之賠償金十萬元,即無理由。本件原告之
訴既無理由應予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
,應一併駁回。
六、本件訴訟費用額依附表計算書所示,確定為6630元,由敗訴
之原告負擔。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官陳義忠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5 日
書記官高美枝
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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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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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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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 李朝義 、乙○○│1372元│97.1.4支領│
│證人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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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乙○○旅費│686元│97.6.20支領│
│證人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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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人丙○○、甲○○│1372元│97.7.11支領│
│證人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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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66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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