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竹勞簡調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竹勞簡調字第3號聲請人 陳炳忠 代理人 蔡欽源 律師
王師凱 律師相對人 鑫晶 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兩造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當事人及法院均應受其拘束,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除專屬管轄外,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而上開規定,於依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各款進行強制調解程序時,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規定,亦準用之。
二、查本件聲請人係依兩造間委任經理人契約書之約定,請求相對人給付報酬。惟查,依兩造委任經理人契約書第15條之約定,兩造如因違反契約涉訟時,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兩造既有合意管轄之約定,揆諸首揭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3項、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蔡孟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書記官蕭宛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