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27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沈國揚 被告 楊朝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余仕明
法官胡宜如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陳如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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