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37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376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王詠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零玖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捌拾參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7年09月04日向債權人請領並核准發予(卡
號: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信用卡契約規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之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逾期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五條應自該筆帳款入帳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㈡債務人自108年07月19日至109年01月30日共消費簽新臺幣
(下同)28383元,但於109年02月24日後即未按期給付,加計利息、違約金及預借現金手續費等,共計30989元,雖屢經催討,債務人仍無力繳款,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並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