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7號聲請人台灣普羅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 郁棟 訴訟代理人 蘇慧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9月29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不慎遺失所執有之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九紙,前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9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百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黃詩傑┌──────────────────────────────────────────────┐│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台灣普羅卡科技│兆豐國際商業銀│100年5月10日│6,300元│AX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蔡│行竹科新安分行│││││││郁棟││││││├──┼───────┼───────┼───────┼─────────┼──────┼──┤│002│同上│同上│同上│5,880元│AX0000000││├──┼───────┼───────┼───────┼─────────┼──────┼──┤│003│同上│同上│同上│23,100元│AX0000000││├──┼───────┼───────┼───────┼─────────┼──────┼──┤│004│同上│同上│同上│191,100元│AX0000000││├──┼───────┼───────┼───────┼─────────┼──────┼──┤│005│同上│同上│同上│6,500元│AX0000000││├──┼───────┼───────┼───────┼─────────┼──────┼──┤│006│同上│同上│同上│18,900元│AX0000000││├──┼───────┼───────┼───────┼─────────┼──────┼──┤│007│同上│同上│同上│21,128元│AX0000000││├──┼───────┼───────┼───────┼─────────┼──────┼──┤│008│同上│同上│同上│394元│AX0000000││├──┼───────┼───────┼───────┼─────────┼──────┼──┤│009│同上│同上│同上│104,775元│AX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