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交重附民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4號原告 尤榮寬 訴訟代理人 李後政 律師被告 楊清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朱家寬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竺君中華民國102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