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 洪梓皓 訴訟代理人 王建強 律師
王韻茹 律師被告 洪朝勇
洪朝木 洪明賢 洪朝能 洪進發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高雄市○○區○○段1203、1204、1205、1205之
1、1205之2地號土地,以原告就上開5筆土地之權利範圍乘以各地號土地面積再乘以各地號公告現值計算結果,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20,6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22日
書記官許雅如~T40;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面積│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原告可得受之利益││││(㎡)│(元/㎡)│之權利範圍│(新臺幣:元)│├──┼─────────┼────┼─────┼──────┼────────┤│1│高雄市○○區○○段│771│180│1/3│46,260元│││1203地號土地│││││├──┼─────────┼────┼─────┼──────┼────────┤│2│高雄市○○區○○段│1,693│180│1/3│101,580元│││1204地號土地│││││├──┼─────────┼────┼─────┼──────┼────────┤│3│高雄市○○區○○段│14,468│180│1/3│868,080元│││1205地號土地│││││├──┼─────────┼────┼─────┼──────┼────────┤│4│高雄市○○區○○段│51,299│180│1/3│3,077,940元│││1205之1地號土地│││││├──┼─────────┼────┼─────┼──────┼────────┤│5│高雄市○○區○○段│446│180│1/3│26,760元│││1205之2地號土地│││││├──┼─────────┼────┼─────┼──────┼────────┤││合計││││4,120,620元│├──┴─────────┴────┴─────┴──────┴────────┤│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謄本登記原告之權利範圍││=原告就各地號可得受之利益(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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