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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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3年訴字第26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 殷金儉
蕭瑞鵬 共同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 律師共同複代理人 賴協成 律師被告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代表人 羅五湖 訴訟代理人 呂珮如
李蕙安 上列當事人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鍾啟煌法官蘇嫊娟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書記官陳清容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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