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80號聲請人 陳明終 即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之董
事長相對人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為因應財團法人法公布施行,爰修訂董事任期及增訂董事期滿連任比例,以符合財團法人法第40條規定,依法請求將如附件所示之捐助章程准予變更等語,並提出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民國108年5月6日北市教終字第1083041703號函、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第7屆第7次董事會議會議記錄、新舊捐助章程、修正對照表、法人登記證書等影本各1份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准予同意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少年友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如附件所示,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溫祖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0日
書記官李佳儒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