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 林簡易庭 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員簡字第56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現另案在臺灣彰化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毒偵字第27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毛重
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圴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
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施錫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
向本庭(彰化縣○○鎮○○路○○號)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鏽金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