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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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8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82號聲請人翔榆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玉女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0年8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㈠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1號裁定公示
催告,並於100年8月2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
㈡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個月,已於101年2月
29日(期間之末日2月26日為星期日,27日及28日為連續假日,以該假日之次日代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瓊蘭┌────────────────────────────────────────────────┐│附表:101年度除字第8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申榮實業有限公司 蘇盈充華南商業銀行金華分行│100年8月31日│110,100元│ED0000000│└──┴───────────┴──────────┴──────┴─────────┴─────┘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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