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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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聲請人 王秋火 聲請人 王秋榮 聲請人 王秋麟 聲請人 王玉娟 聲請人 王玉惠 聲請人 王顥 諭聲請人 王凱惠 聲請人 王繹閔 聲請人 王俊傑 法定代理人 戴伶如 前列9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陳櫻如 相對人 陳松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又不動產所有人設定抵押權後,得將不動產讓與他人。但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前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67條及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松璞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訴外人 王淑珍 之債務清償,於民國(下同)95年8月3日設定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存續期間為95年8月2日至96年8月2日,清償日期為96年8月2日、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皆無約定,並經登記。嗣相對人於94年7月2日向聲請人等父親王淑珍借款2,000,000元,並約定96年8月2日為清償日期,計尚欠本金2,000,000元未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次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非經登記不得處分其物權,修正後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本件雖聲請人等非抵押權人,但因抵押權人王淑珍已死亡且聲請人等未聲請拋棄繼承且於104年9月16日為繼承登記,故依上開法條之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另聲請人等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影本為證。且本院於104年9月25日中院東非柒104年度司拍字第339號函徵詢相對人並請其於7日內陳述意見,此函以寄存送達之方式對相對人為送達,其寄存之日為104年10月6日。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該送達應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效力;亦即應自104年10月16日起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而債務人及相對人遲於104年10月26日仍未具狀陳述意見。本件聲請,經核合於前揭法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關係人如主張擔保物權之設定係遭偽造或變造者,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得對擔保物權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74之1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龍井區│龍井│竹坑│80-29│建│78.00│全部│└─┴───┴────┴───┴───┴──────┴─┴─────┴──────┘┌─┬──┬───────┬────────┬────────────┬────┐│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271│臺中市龍井區竹│004層鋼筋混凝土│一層48.08│陽台11.91│全部││││坑小段80-29地│造│二層46.86││││││號││三層46.86│││││├───────┤│四層30.60││││││臺中市龍井區竹││合計172.40││││││師路1段262巷15││││││││號│││││├─┴──┴───────┴────────┴──────┴─────┴────┤│共同使用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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