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簡上附民字第15號原告 林洺楷 法定代理人 陳美雲 被告 黃琬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黃琬莉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本院案號:108年度交簡上字第96號;原審案號:108年度交簡字第1146號),茲因本院諭知無罪在案,惟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業於民國109年6月16日本院108年度交簡上字第96號案件審理程序中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見本院交簡上字卷第202頁),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之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7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臻嫺
法官高俊珊法官陳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朱烈稽中華民國109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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