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5號反訴原告臺灣國際生醫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雅玲 訴訟代理人 黃鼎鈞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敏森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17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劉正中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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