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重國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國字第2號原告 張羌 唯年籍住址不詳上列原告請求國家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起訴不合程式,經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388號民國109年11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之,並依原告起訴狀所載住址「台中市○區○○○路○○○號7樓A室」為送達,然因「查無此人」遭退回(查上址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中分會地址,且無此職員)。本院依職權查詢姓名「張羌唯」之人戶籍地址,再送達上開裁定,於109年12月30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可憑,如此人為原告,已逾期迄今未補正;如此人並非原告,本院無從命原告補正。
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或無從命其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至於起訴狀當事人欄雖另填載諸多人名及組織,但具狀人欄僅列「張羌唯」一人,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388號109年11月20日裁定含此問題已命原告補正,惟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或無從命其補正,僅得認原告為「張羌唯」一人,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書記官譚系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