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

債權人 江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沛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及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修復汽車費122131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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