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
債權人 江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沛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及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修復汽車費122131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020號
債權人 江欣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鄒沛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供債權人及車主(車號000-0000)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
㈡提出修復汽車費122131元之發票或收據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8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汎樺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