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度監宣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68號聲請人 吳孟森 相對人 吳洪 不纒利害關係人 吳孟崇 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 吳洪不纒 (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吳孟森為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洪不纒之監護人。
指定吳孟崇為會同開具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洪不纒財產清冊之人。
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吳洪不纒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孟森(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相對人吳洪不纒之次子,相對人因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爰依法聲請准予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相對人之長子吳孟崇(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又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4親等內之親屬、最近1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1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1項、第1111條第1項、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親屬系統表、親屬會議同意書、相對人之身分證及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心神狀況,於鑑定人即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 林滄耀 醫師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本院之訊問,關於相對人是否有聽見叫喚部分,相對人有以「喂」回應,然關於其年齡、在場親屬為誰等問題則無回應,另經該院鑑定結果認:㈠鑑定結果:⒈身體檢查:相對人身材稍瘦,一般身體理學檢查發現其生命徵象穩定,乘坐輪椅,低頭嗜睡,對叫喚沒回應。⒉精神狀態:理解與表達能力皆明顯缺損,無法示意,無言語表達。⒊心理評估:相對人於認知功能明顯受損,無法在自由意識的控制下運作,也無法對外界要求與命令有回應,並做出合宜或對自己有利之反應,無社會互動能力,極需他人之協助。㈡結論:綜合以上所述相對人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精神狀態檢查與心理評估結果,該院認為相對人因腦部功能退化,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等語,此有該院106年7月13日草療精字第1060007662號函所附精神鑑定報告書在卷為憑。綜上鑑定結果及相對人接受訊問之情狀,本院認相對人之精神狀態,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之程度,爰依法為監護之宣告。
四、關於選定監護人部分,本院審酌相對人之配偶已死亡,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子,誼屬至親,健康狀況正常,經濟能力尚可,並負擔相對人之生活費及外籍看護費用,復有意願出任監護人一職,有聲請狀及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參;另相對人之其餘子女吳孟崇、 吳雀華吳雀娥 亦皆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有渠等出具之親屬會議同意書1紙在卷足稽等情,堪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相對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
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請求指定相對人之長子吳孟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已獲吳孟崇同意,此有吳孟崇出具之上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佐,而聲請人及相對人之其餘子女吳雀華、吳雀娥亦均同意由吳孟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渠等出具同意書及上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堪認由吳孟崇擔任相對人之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應無不妥,爰依法指定吳孟崇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規定,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對於受監護宣告人吳洪不纒之財產,應會同吳孟崇,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附此敘明。
六、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昆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書記官洪聖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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