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690號上訴人 陳裕松 即被告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6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83,88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文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書記官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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