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7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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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9年訴字第87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地上物拆遷補償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78號原告 江瑞添 被告桃園市政府代表人 鄭文燦 (市長)上列當事人間地上物拆遷補償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9年7月2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8月6日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有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答詢表及臨櫃繳費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鑫楨
法官許瑞助法官蕭忠仁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109年9月17日
書記官林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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