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744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744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相對人即債務人丙○○即 莊玉玲 之.相對人即債務人甲○○即莊玉玲之.法定代理人乙○○
一、債務人丙○○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肆仟捌佰伍拾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債務人甲○○應在繼承被繼承人莊玉玲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4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