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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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4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48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聲請人與 羅恬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案信用貸款申請書約定債務人如不依約履行債務,將喪失期限利益之約款(即加速條款)。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