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891號債權人 王思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瑋琪 、 林岑叡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是否對債務人王瑋琪、林岑叡等二人聲請連帶給付
之責?因台端聲請狀內請求標的欄未載明連帶,如欲請求連帶給付之責,應具狀陳報,並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書記官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