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677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677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章凱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00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章凱於民國113年2月16日至113年7月12日10時5分前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拾獲被害人李○所有之新北市數位學生證1張(兼有悠遊卡功能),卻未將該證件交警察機關招領失主,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該證件予以侵占入己。嗣於113年7月12日10時5分許,被告在新北市○○區○○○路0號之全家便利超商內為警盤查,經警在其身上發現被害人上開證件,並通知被害人到案說明(已發還),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7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已於114年7月12日死亡,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1紙在卷可佐,依上開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鄔琬誼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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