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29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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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291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邱健銘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80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健銘基於傷害之犯意,於民國113年2月29日凌晨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徒手毆打告訴人 楊晉杰 臉部,致告訴人受有左眼眶骨內壁及底閉鎖性骨折、左眼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達成調解,並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影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佐,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原陞提起公訴,檢察官陳冠穎、高智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筱維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昱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