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71號聲請人群泰總合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時雄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具狀說明系爭支票(AB0000000、AB0000000號)遺失過程。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