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補字第12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佩珍 代理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陳志勇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葉藍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6日
書記官顏莉妹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債務清理調解而調解不成立,請說明該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最大債權人提供之清償方案具體內容及與聲請人所提清償方案之差距各為何?併請具體說明有何不能清償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等情事?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二、說明聲請人自民國102年6月起迄今除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之薪資收入外,有無兼職或其他收入來源?如有應一併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數額為何,並提出聲請人10
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到院。
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之配偶、子女目前任職於何處?每月所得分別為何?
四、聲請人於債權人清冊上記載尚積欠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房貸餘額新臺幣(下同)663,518元,則請說明該房屋係登記於何人名下?該筆債務是否設有抵押權?或是否有提供擔保?並提出貸款契約及相關證明。
五、請提出聲請人全戶每月支出租金13,000元之證明文件(如房東之收付款明細、匯款證明等),及聲請人每月支出膳食費6,000元、電話費、衣物等日常支出1,000元、勞健保費1,
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費等1,000元等支出之相關單據為佐,並說明何以聲請人之配偶未與聲請人共同分擔前開房屋租金、水電費等家庭共同開銷?又聲請人並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記載每月支付扶養配偶之扶養費用4,
000元,應併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聲請人之配偶有何受聲請人扶養之必要?又聲請人與其他扶養義務人約定如何分攤該等扶養費用。
六、提出聲請人全戶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配偶、子女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八、詳細說明聲請人全戶自102年6月起至今,所領取之社會補助、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或其他補助款項分別為何?請具體敘明其數額及期間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九、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說明聲請人最近5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一、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十二、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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