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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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502號原告 曾宗偉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 律師被告 陳進福 之繼承人
卓子富 張莉敏 林郁嘉 林彣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規定,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50,2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被繼承人陳進福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下同);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並依其人數將起訴狀繕本以雙掛號逕送對造,回執陳報本院。
四、被告卓子富、張莉敏、林郁嘉、林彣臻之最新戶籍謄本。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林佩萱中華民國104年7月21日附表:
┌──┬────────────┬──────┬────┬────────┬─────────────┐│編號│地號│土地公告現值│面積│原告應有部分比例│價額│││(苗栗縣○○鄉○○○段)│(元/㎡)│(㎡)││(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1244│580│650│2/15│50,2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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