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他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他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他字第61號原告 林子傑 被告寰邦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韋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五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第1項或其他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裁判費,第一審法院應於該事件確定後,依職權裁定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一造徵收之。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2第3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係原告對被告提起請求給付工資之訴,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原告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之三分之二,而該事件經本院112年度勞簡字第34號判決,其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2,760元由被告負擔,並加計自判決確定日起至清償日止,案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利息。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37,369元,其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760元,原告已繳納920元,其暫免繳納之裁判費為1,840元,應由被告向本院繳納之,並加計判決所示之利息。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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