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3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322號原告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上列原告與被告永三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經查,原告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萬元(不併計起訴後之法定遲延利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哲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0月21日
書記官洪忠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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