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57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575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 匡大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佰零玖萬參仟捌佰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至清償日止│││├─┼─────────┼─────────┼───┼───────────┤│1│842,937元(其中計│105.2.16│4.53│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息本金822,857元)│││台幣400元,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台幣500元,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60││││││0元之逾期違約金,以收││││││取三期為限。│├─┼─────────┼─────────┼───┼───────────┤│2│944,242元(其中計│105.1.21│3.55│並按月新台幣1,144元計│││息本金921,654元)│││付之延遲違約金。│├─┼─────────┼─────────┼───┼───────────┤│3│306,688元(其中計│105.1.21│5.07│並按月新台幣708元計付│││息本金295,681元)│││之延遲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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