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9年度雄小字第69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美術館D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雄小字第690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
99年3月24日下午2時30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3月30日下
午5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
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壹仟零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為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號6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為原告所屬「美術館DC大樓」之區分所有權
人,依管理規約之規定,負有按期每月繳納管理費共計新臺
幣1,580元之義務。而被告自民國98年6月至98年12月止,
共計7個月,均未繳納管理費,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管理費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建物謄本、管理規約、公寓大廈管理組
織報備證明、存證信函及管理費繳交明細表為證,經本院核
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
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3月30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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