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42號原告兆碩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美 訴訟代理人 張昱裕 律師被告云風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淞 訴訟代理人 謝昆峯 律師
張伃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9萬2,3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8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0元後,尚應補繳9萬5,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瑞東
法官胡修辰法官謝依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雅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