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上字第10號上訴人 游峻瑋 被上訴人 莊馥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8月12日日上午11時,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若美
法官陳翠琪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3年7月12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