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司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司字第1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7日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司字第131號聲請人乙○○相對人巧適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檢查人 林淑玲 會計師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淑玲會計師所任巧適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之職務,應予解除。
理由
一、本院前於民國96年5月11日,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選任林淑玲會計師為巧適股份有限公司檢查人。
二、茲聲請人撤回其選任檢查人之聲請,本院認有解除林淑玲會計師檢查人職務之必要,爰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1項、第
17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7月7日
書記官陳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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