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簡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簡字第161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4年度簡字第161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柏翰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3年度毒偵字第4603號),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原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572號),爰不依通常程序,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汪柏翰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Methylone(bk-MDMA)壹包(驗前總純質淨重陸拾點壹陸捌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只,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汪柏翰明知Methylone(bk-MDMA)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竟基於持有逾一定數量第三級毒品Methylone(bk-MDMA)之犯意,於民國103年11月15日晚間1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自由一路交岔路口,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阿金」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3萬元之代價,購買如附表所示之Methylone(bk-MDMA)1包(驗前總純質淨重60.168公克)而持有之。嗣於翌日(16日)凌晨1時許,在高雄市○○區○○路○○巷口,因行跡可疑為警攔查,汪柏翰隨即主動自手提包內取出上開Methylone(bk-MDMA)1包供警查扣,於員警尚未發覺其上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犯行前,向員警坦承其持有Methylone(bk-MDMA)純質淨重逾20公克之行為,自首而願接受裁判。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二、上揭事實,迭據被告汪柏翰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見警卷第2頁背面至3頁、偵卷第13至14頁、審易字卷第18頁背面),並有高雄市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特勤中隊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扣案物照片3張附卷可佐(見警卷第17頁、第19至22頁、偵卷第25頁),另有如附表所示之物扣案可證。而扣案如附表所示白色粉末1包,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驗結果,檢出第三級毒品Methylone(bk-MDMA)陽性反應(驗前淨重、驗後淨重、驗前總純質淨重均詳如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年1月20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1001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附卷可考(見偵卷第21頁),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㈠按Methylone(bk-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
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罪。又被告於職司犯罪偵查之警察機關尚未知悉其上開犯行前,即主動自手提包內將如附表所示Methylone(bk-MDMA)1包取出供警查扣(見警卷第2頁背面),足見被告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並接受裁判,爰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無視法律禁令,購入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Meth
ylone(bk-MDMA)1包,驗前總純質淨重60.168公克,而非法持有,法紀觀念淡薄,助長毒品流通,危害社會治安,本應重懲,惟考量其所持有上開Methylone(bk-MDMA)1包係為供己施用,甫購入即為警查獲,持有期間尚短,兼衡其自稱智識程度為大學肄業、生活狀況(因涉及當事人隱私,茲不予詳述,見審易字卷第19頁),犯後於偵審期間均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酌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白色粉末1包,確屬第三級毒品Methylon
e(bk-MDMA),已如前述,屬違禁物;而用以盛裝上開Methylone(bk-MDMA)所用之包裝塑膠袋,係用以包裹扣案第三級毒品Methylone(bk-MDMA)之用,防其裸露、潮濕並便於攜帶,無論依何種方式分離,包裝袋內均會有極微量Methylone(bk-MDMA)殘留,則上開包裝袋客觀上既與Methylone(bk-MDMA)無法完全析離,應視同Methylone(bk-MDMA),依前開說明,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Methylone(bk-MDMA)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4年4月29日
書記官鄭伊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物品名稱及數量│檢驗結果│├──────────┼─────────────┤│第三級毒品Methylone│白色粉末,檢出Methylone(││(bk-MDMA)壹包暨其│bk-MDMA)陽性反應,驗前淨││包裝袋壹只│重98.96公克,驗後淨重98.5│││08公克,純度約60.80%,驗│││前總純質淨重約60.168公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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