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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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69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崑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上訴利益)為新臺幣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9年9月21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