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審易字第8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易字第81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正川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102年6月3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21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林書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