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5年度員小字第408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員小字第40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伍元,及其中新台幣捌仟陸
佰玖拾壹元自民國95年7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
點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邱柏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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